一、论民事审判中的比较法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谢琼锋[1](2021)在《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虚假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上的一大顽疾,对我国的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现阶段规制民事虚假诉讼主要依靠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事后方式进行,而错过了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最佳时机。民事虚假诉讼在事中进行规制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民事虚假诉讼带来的损害,但是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以及实践中都存在阻碍与挑战。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困境,并提出优化事中规制的举措:第一章“民事虚假诉讼及其事中规制的界定”从虚假诉讼的提出与争议中厘清虚假诉讼的历史演变,明晰文章研究对象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与外延,并对其特征进行归纳阐述;再从时间与空间双维度出发界定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阶段,并论证了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困境”以大陆法系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出发,剖析我国现行诉讼程序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理论共识缺陷;再分析我国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核心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设计缺陷,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09条提高民事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带来的制度困境,以及《民诉法》第56条的适用主体范围过窄问题。第三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司法实践困境”探究我国司法实践导致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无法取得实效问题。首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庭审存在严重的“形式化”问题,僵硬的阶段式划分法庭调查与庭审辩论,审前准备活动的错位,致使民事虚假诉讼能顺利在事中通过法官的审查;其次,法院在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陷入“信息孤岛”无法正常行使审判权;最后,是我国法院对法院调解程序的滥用导致民事虚假诉讼在事中找到了最佳庇护所。第四章“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优化举措”在前两章分析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困境基础上,提出优化举措。首先,搭建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共识,包括诉讼要件、“对抗·判定”诉讼结构、证明责任以及自由心证的理论共识;再者,立体化建设事中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制度,与拓宽《民诉法》第56条的主体范围;最后,加强庭审“实质化”的建设,构建民事检察监督的事中介入,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完善法院调解的适用。
丁甜甜[2](2021)在《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应依照法律;而法律没有规定可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条文。此条延续了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相关条文对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正式赋予了符合条件的民事习惯以民法法源的地位。这为民事习惯进入司法判决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显得过于原则,对于身处于审判实务中的一线法官而言,并没有将针对性的适用条文引入到具体案件当中。因此,对于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的具体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民事习惯的相关规定发展、国内外习惯适用各个方面的比对作为切入点,通过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适用的态度及相关判例研究,对我国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适用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与回应,以期为未来民事习惯在审判过程中的具体适用规则和完善发展提供思路。本文正文将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将分析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中的现状。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共十余位身处于一线基层法院的法官问卷调查展示及从2010至2020年之间民事习惯适用相关的判例分析,总结出当前基层法官对民事习惯在审判中适用的态度及具体路径。第二部分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习惯在具体案件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该部分意在第一部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当前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主要面临的问题,其一是民事习惯适用缺乏具体的权威有效解释,其二是当前民事习惯在案件中适用的路径不甚明确。本部分将针对此问题再进行深入解析。第三部分将提出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对于本文前文所述问题的回应,亦是对于未来我国民事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发展的期待。本文建议应首先建立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制度,帮助我国各地处于审判实践中的一线法官对诉讼所在地的民事习惯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其次,本文建议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指导制度,让基层法院法官在审判实务操作中有较为具体和权威的指引参照。最后,为了使得规范民事习惯的适用更加清晰明朗,在审判中的举证环节之中应更加细化这一方面,使之在司法适用程序上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
刘晓鸣[3](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指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陈可枢[4](2020)在《民法总则第十条“习惯”之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总则》第十条明确“习惯”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依据,但规定较为抽象,并未明确习惯的性质及适用规则。学界对“习惯”的具体内涵究竟是指习惯法还是事实上的习惯存在分歧,习惯与任意性规范、基本原则的关系尚待厘清。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建立民事习惯的规范化建设机制,包括习惯汇编及识别认定要件的缺失以及司法适用程序不畅,致使法官对无法准确地识别与认定习惯规范。法官群体适用习惯的意识存在盲区,法官更多地倾向于将习惯作为一种事实而非裁判依据,在裁判文书中对习惯的适用没有说理充分。同时,部分法官也不了解当地习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习惯的司法适用。解决以上问题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准确界定习惯的性质,明确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是具有法的价值与效力的习惯,当事人对该习惯具有“内心确信”,其应当指向习惯法而并非事实上的习惯。但在司法适用上,无需区分习惯与习惯法,习惯应作为一种事实,由主张适用民事习惯的当事人进行举证。在能够推定当事人不排斥适用习惯规范的情形下,习惯规范可以优先于任意性规范适用,同时,习惯应优先并受制于基本原则适用。其次,应当明确民事习惯司法适用识别认定要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证明要件以及司法适用的要件。证明要件包括当事人应证明该习惯真实存在,即特定范围内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对于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行为,并且对该习惯具有内心确信。法的确信应当从习惯的权利义务方面理解,并结合当事人在行为时的客观表现予以认定。司法适用的要件包括法律存在漏洞、习惯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习惯经司法机关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适用习惯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适用习惯规则的请求,由其就习惯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证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法院认为需要适用民事习惯的,法院可主动调查有关习惯的证据,适用习惯解决纠纷。最后,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清晰阐述习惯规则司法适用的自由心证过程,说明习惯规则的查明情况以及适用习惯规则的理由,以增进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司法监督机构对适用习惯解决纠纷的理解。同时还应当围绕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加强对习惯的调查与收集,形成指导意见或者指导案例供法官学习,以提升法官对习惯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能力。
宋博阳[5](2020)在《民事司法审判中“以鉴代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鉴定意见,它一直以来都被定位为科学性证据,并成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民事审判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以及证据提供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久以来,我国的民事司法审判中关于如何合理的利用鉴定意见,从启动鉴定程序开始到得出结论进而如何应用等一系列的程序中,仍存在一些瑕疵性小问题,给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司法审判中如何合理的应用带来了一些问题。为此,笔者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以期对完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进行使用的制度提供可行性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开篇通过一例被反复五次进行裁判的医患纠纷案来引出要探讨的问题,即某些法官在应用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裁判上存在“以鉴代审”的现象,导致审判结果有失公允,出现案件久拖不决双方当事人反复缠讼的现象。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司法鉴定意见在立法中和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定义,以及民事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性证据而存在的主要特征,首先是法律与科学的结合体,其次为鉴定人依据客观的鉴定材料和科学理论以及自己主观经验得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意见,而与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相比民事司法鉴定意见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注重当事人的参与性。第三章的第一部分主要应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统计分析裁判文书网上2015年至2019年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接收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多少案件应用了司法鉴定程序,而后在2015年至2019年的5年之中每年随机选取出40件案例共200件案件,统计分析这些启用了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又有多少案件是法官完全采纳了鉴定意见的,以及启用了司法鉴定的案件中主要应用了哪些类别的司法鉴定程序。第三章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笔者关注到的在司法裁判应用鉴定意见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为重要的当数鉴定材料未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即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和司法鉴定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鉴定的专业排他性,第一个问题相信也引起了立法者们的注意,因为在2020年5月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34条也首次提出在鉴定开始之前要将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方可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但笔者结合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经历想对具体质证的细则进行详述。第四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专家证言以及大陆法系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问题,通过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以期在第五章中提出解决“以鉴代审”的可行性建议。第五章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笔者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过程中的经历,在借鉴两大法系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对策。
史博学[6](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许翔宁[7](2020)在《论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文中提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进入审议程序,我们要全面处理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要求立法工作者在编纂这部法律时注意民事习惯,对习惯的重视程度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想,也会对其立法质量构成影响。对民事习惯重视的原因在于其特有的价值。民事习惯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民事习惯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在制定法对某一事项未作规定时,法官得以考虑适用民事习惯解决纠纷;其次,民事习惯可以为帮助法官证明事实,便于法官审理案件;再次,适用民事习惯可以使法官有效解决裁判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对民事习惯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如何适用是本文要研究的内容。本文主要讨论以下几方面内容:民事习惯的内涵和适用的条件;民事习惯可以用于民事审判的原因和适用方法;并指出在司法审判中适用民事习惯的问题,最后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在介绍民事习惯的适用现状时,将适用的方式分为三种:用民事习惯进行利益衡量、解释法律和证明待证事实,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对适用方式加以展示。通过对民事习惯的适用方式的分析,指出适用民事习惯审理案件时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对于习惯司法适用规则缺失的问题,通过完善相应适用规则的方式解决;对于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可以归结于适用方式不统一的原因,可以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方面寻求解决途径;法官对民事习惯的内容缺乏认知,可以通过加强对民间习惯的调查研究,增强法官对民事习惯的认识和理解;法律至上的观念对法官适用民事习惯产生了消极的影响,需要转变法官的司法观念。由于法律没有对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程序作出规定。笔者对司法审判人员适用民事习惯所应遵循的程序进行了探讨。主要分析了习惯的查明、识别和释明问题。在民事习惯的查明问题上:习惯的查明并不仅仅依靠当事人。为提高诉讼效率,或者在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查明的情形时,法官也可以成为习惯的查明主体。关于习惯的识别问题:法官应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识别习惯是否符合裁判规范的要求。以保证进入审判程序的民事习惯满足合理、合法和正当性的要求。习惯的证明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一般情形下,由主张适用习惯的当事人承担,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情形时,由法官调查取证。在证明的内容上,需要证明以下三个事实:民事习惯具体内容,当事人对其内容是否已经遵守,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习惯所要求的行为。
董丽霞[8](2020)在《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文中提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情形下之“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及特殊情形下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排除合理怀疑”概念直接引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由于该标准的产生欠缺足够的理论构建与实践累积的过程,因此,对于该标准“是否适用”的质疑就在所难免。加之,该标准适用近五年来始终未有官方权威的、针对性的进一步解释,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困惑和理解上的混乱。本博士论文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以深入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用实证的方法检视“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本文立足于中国语境与实践,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舶来品”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然形态与表征,深入挖掘它的本土化的应用模式,进而尝试建构“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制度体系与应用范式,认真回答其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即问题篇、实证篇、比较篇、理论篇和构建篇。问题篇,在记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阐释了现有研究的成绩与不足。实证篇,采用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两种实证研究方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第一,问卷调查以G省96名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和93名执业律师的问卷为样本,问卷主题确立为“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注重调查分析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法官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法官/律师对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等信息,探讨法官视角与律师视角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和图景。第二,判例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范围内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研究主题确立为“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在时间上以2015年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确立为界分,重点对比分析在该标准确立前及确立后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等等。通过大量的判例统计分析,使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较为真实的适用现状得以呈现。第三,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实困境进行总结,并分析具体困境产生的深层原因,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及解决埋下伏笔。比较篇,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域外比较考察,得到一些本土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本篇分别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情况进行比较审视与观察分析。通过比较的方法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找到一些具体的可以借鉴的资源。理论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民事一体化思维、法律解释学、证据学三个不同的维度和视角进行学理分析。倡导在民事一体化的思维方式下探讨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问题。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的核心概念进行阐释,以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的规范缘由和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适用的解释价值。同时,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证据学分析,明确该证明标准中特殊的证据规则要求。希望通过本章较为详细的学理阐释和证据脉络梳理,为接下来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体系构建奠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构建篇,秉持“统一裁判尺度”的理想,以使得法官合理怀疑产生和排除的过程得以可视化的呈现为目标,尝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过程进行层次化的拆解和分析,并提炼由诉方的递进式证明、辩方的递进式辩驳和法官的递进式审判三位一体的“递进式证明模式”作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普遍性的适用模式,并探讨该模式运行不可或缺的前提、地位、支持等制度基础。在“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思路的指引下,笔者对一起“欺诈”典型案例从纵向审级和横向主体等角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一方面,据以论证“递进式证明模式”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实践适用中的有效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从个案分析中归纳总结排除合理怀疑的成立要件等普遍性的适用规则。希望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逐步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综上,在学术开放与制度互鉴的全球化格局中,理解域外概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境遇,并有能力对其进行本土化的制度构建和应用完善,是当代中国诉讼理论接近成熟的重要路线。本文所探讨的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正是一体践行这样的将实证检验上升为经验模式的研究路径,虽然困顿险阻,仍满心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理论能成为血肉饱满的拥有自主语境的制度体系。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研究内容的实践性。本文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作为核心研究主题,采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不仅通过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实证研究。而且,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典型个案的系统梳理,利用图表等对证据逻辑、证明关系、证明过程进行演示,从而论证民事诉讼各方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时的应然路径。第二,应对视角的开放性。在论证过程中,本文注重相关域外理论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借鉴,并采取开放视角借鉴逻辑学、解释学、价值论乃至历史学的理论工具和方法,较为全面地分析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问题。第三,解决方案的整体性。本文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尝试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
李喜莲[9](2019)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关系的再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谢国昌[10](2019)在《环境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专业型、现代型、复杂型环境民事案件的日益增多,而现存的环境司法鉴定制度暴露出来的漏洞及不足之处为人所诟病,已无法满足环境民事诉讼的迫切需要。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诞生应时应景,其在环境民事案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因其诞生时间短、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也有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广泛运用于司法实务尤为重要。本文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在充分研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念、特征、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寻找到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环境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及困惑;同时对比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在环境民事案件中运用专家的实践,对其教训加以规避,成功经验予以借鉴,为环境民事案件的审判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围绕“完善环境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核心主题展开,按章节叙述。绪论部分,对论题的提出背景、相关研究状况、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等内容进行阐明和梳理,提出研究的基本思路。第一章对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对专家辅助人作全面透析。第二章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环境民事案件中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环境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度的完善作铺垫。第三章为国外专家参与环境民事案件审判探究。通过对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及日本等国家在环境民事案件中专家参与制度的介绍,吸取教训,借鉴成功经验,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茁壮成长汲取养分。第四章为完善环境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人制度。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环境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成功经验,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论民事审判中的比较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审判中的比较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及其事中规制的界定 |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提出与争议 |
(二)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 |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
(一)当事人双方关系密切 |
(二)缺乏实质对抗性 |
(三)多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 |
(四)案由类型集中性与多样性 |
三、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概念 |
(一)民事虚假诉讼事中阶段的界定 |
(二)事中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困境 |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识别程序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理论共识缺失及后果 |
二、我国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制度困境 |
(一)以民诉法112 条为核心的虚假诉讼规制制度现状 |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 条证明标准的提高 |
(三)《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的适用主体受限 |
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民事程序中庭审的“形式化” |
(一)民事庭审的形式化主要表现 |
(二)阻碍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 |
二、法院身陷“信息孤岛” |
三、法院调解程序的滥用 |
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的优化举措 |
一、法律理论及制度层面的优化举措 |
(一)事中规制理论共识的搭建 |
(二)民事虚假诉讼事中规制核心规范的立体化建设 |
(三)拓宽《民诉法》第56 条中主体范围 |
二、司法运行层面的优化举措 |
(一)加强庭审“实质化” |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事中介入 |
(三)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共享机制 |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观点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问卷及研究调查 |
一、问卷研究及分析 |
二、研究结果梳理及分析 |
第二节 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
一、裁判文书样本的选取 |
二、裁判文书数据的收集 |
三、裁判文书数据的考察 |
(一)以年份作为标准 |
(二)以案由作为标准 |
(三)以民事习惯的提出主体为标准 |
四、裁判文书数据的总结 |
第三节 民事习惯在实践中的路径模型 |
一、当事人主动适用民事习惯的路径模型 |
二、法官主动适用民事习惯的路径模型 |
第二章 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民事习惯的适用缺乏有效解释 |
一、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规定 |
二、民事习惯并未被纳入说理和解释 |
三、审判人员对于民事习惯缺乏认知及指引 |
第二节 民事习惯适用的路径不清晰 |
一、民事习惯的确认未规范化 |
二、民事习惯的适用路径不明确 |
(一)当事人主动适用民事习惯路径存在的问题 |
(二)法官主动适用民事习惯路径存在的问题 |
三、民事习惯适用缺乏细化规则 |
第三节 民事习惯的适用缺乏指导 |
一、法官对民事习惯缺乏基本了解 |
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未能被借鉴 |
第三章 对我国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适用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收集制度 |
一、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的重要性 |
二、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需要具体步骤 |
第二节 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案例指导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的必要性 |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适用方式 |
第三节 完善民事习惯的适用路径 |
一、进一步细化举证责任内容 |
(一)举证 |
(二)质证 |
二、规范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程序的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事习惯适用的调查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民法总则第十条“习惯”之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实际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民事习惯于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一节 “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理论困境 |
一、习惯之性质界定不清晰 |
二、习惯与法律规范、基本原则的关系不明朗 |
第二节 民事习惯规范化建设机制的难题 |
一、缺乏规范、统一习惯汇编供法官适用 |
二、习惯识别认定要件缺失 |
三、习惯的司法适用程序机制不畅 |
第三节 法官适用习惯的意识有盲区 |
一、对习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存在顾虑 |
二、部分法官不了解当地的习惯 |
第二章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民法总则第十条“习惯”的界定 |
一、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 |
二、域外法律适用条款对习惯规则指向分析 |
三、我国学者对民法总则之习惯规则指向分析 |
第二节 习惯与法律规则、基本原则的关系 |
一、习惯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
二、习惯优先并受制于基本原则适用 |
第三章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困境解决的方案 |
第一节 民事习惯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 |
一、习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
二、习惯在物权纠纷类案件的适用 |
三、习惯在民商事交易中的适用 |
第二节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识别要件 |
一、习惯规则的证明要件 |
二、习惯规则的适用要件 |
第三节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程序 |
一、民事习惯导入司法适用的启动程序 |
二、民事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证明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民事司法审判中“以鉴代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案例分析提出问题 |
1.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1.2 案件评析及问题的提出 |
1.2.1 案件评析 |
1.2.2 问题的提出 |
第2章 民事司法鉴定意见概述 |
2.1 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概念 |
2.1.1 立法中的定义 |
2.1.2 理论实践界的定义 |
2.2 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特征 |
2.2.1 法律性与科技性相结合 |
2.2.2 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 |
2.2.3 相比刑事司法鉴定意见更注重当事人的参与性 |
第3章 民事诉讼中适用司法鉴定意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民事诉讼中适用司法鉴定意见现状的实证分析 |
3.1.1 民事纠纷案件中应用司法鉴定案件所占的比例 |
3.1.2 应用司法鉴定的案件法官对其鉴定意见的采信率 |
3.1.3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哪几种司法鉴定 |
3.2 民事司法审判适用司法鉴定意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2.1 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样本材料”未经质证直接鉴定 |
3.2.2 缺乏细化的对错误鉴定意见的责任追究制度 |
3.2.3 司法鉴定的专业排他性 |
3.2.4 鉴定人出庭质证流于形式 |
3.2.5 专家辅助人出庭率不高 |
第4章 比较法视野下民事审判中的司法鉴定意见 |
4.1 考察比较 |
4.1.1 大陆法系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
4.1.2 英美法系专家证言的证明力 |
4.2 吸收借鉴 |
4.2.1 我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
4.2.2 借鉴两大法系其他国家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做法 |
第5章 进一步解决我国司法审判中“以鉴代审”问题的建议 |
5.1 重视对“鉴定样本”的审查、质证过程 |
5.1.1 强化对鉴定材料的“三性”质证制度 |
5.1.2 建立鉴定材料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移送制度 |
5.2 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共同审核制定司法鉴定失信黑名单 |
5.3 启用专业人员审理专业性案件 |
5.3.1 启用专业性法官审理专业性案件 |
5.3.2 选用专业技术人员为陪审员 |
5.4 建立鉴定人出庭以交叉询问制度为主的庭审质证流程 |
5.5 专家辅助人应该同鉴定人一样具有一定法律地位 |
5.5.1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5.5.2 建立省级专家咨询库 |
5.5.3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该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论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民事习惯的研究 |
1.2.2 关于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民事习惯的内涵和司法适用的可行性 |
2.1 民事习惯的内涵 |
2.1.1 习惯和习惯法的异同 |
2.1.2 民事习惯的概念与特征 |
2.2 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可行性 |
2.2.1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条件 |
2.2.2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价值 |
2.3 小结 |
第3章 民事习惯在域外的司法适用现状 |
3.1 民事习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适用现状 |
3.1.1 民事习惯在德国的司法适用现状 |
3.1.2 民事习惯在日本的司法适用现状 |
3.1.3 民事习惯在法国的司法适用现状 |
3.2 民事习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适用现状 |
3.2.1 民事习惯在英国的司法适用现状 |
3.2.2 民事习惯在美国的司法适用现状 |
3.3 小结 |
第4章 民事习惯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和适用问题 |
4.1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现状 |
4.1.1 对当事人进行利益衡量 |
4.1.2 运用民事习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
4.1.3 运用民事习惯证明案件事实 |
4.2 民事习惯适用的问题 |
4.2.1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程序规则缺失 |
4.2.2 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
4.2.3 对民事习惯的认知缺失 |
4.2.4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观念僵化 |
4.3 小结 |
第5章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民事习惯司法审判的适用规则 |
5.2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5.3 加强对民事习惯的调查和整理 |
5.4 转变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观念 |
5.5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8)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问题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与研究综述 |
1.1 制度背景和期待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的述评 |
2.实证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之实证分析 |
2.1 研究对象与实证方案 |
2.1.1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2.1.2 实证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
2.2 法官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 |
2.2.1 法官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
2.2.2 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
2.2.3 法官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进行释明的的情况 |
2.2.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
2.3 律师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图景 |
2.3.1 律师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
2.3.2 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
2.3.3 律师经办案件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的释明的情况 |
2.3.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
2.4 客观视角: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判例的统计分析 |
2.4.1 判例统计概览 |
2.4.2 判例统计的总体分析 |
2.4.3 抽样判例体现的客观特点 |
2.5 问题归纳与原因分析 |
2.5.1 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理解差异问题 |
2.5.2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不足问题 |
2.5.3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失当问题 |
3.比较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比较审视与资源借鉴 |
3.1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比较审视 |
3.1.1 大陆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
3.1.2 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
3.2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理论学说的比较观察 |
3.2.1 大陆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
3.2.2 英美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
3.3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司法实践操作的比较分析 |
3.3.1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
3.3.2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
3.4 对我国的启示与资源借鉴 |
3.4.1 域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评析 |
3.4.2 启示与借鉴 |
4.学理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之理论分析 |
4.1 民事一体化的理论路径 |
4.1.1 在事实与标准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适用维度 |
4.1.2 从事实出发:证明标准的民事一体化发展路径 |
4.1.3 司法不能承受之重——回归事实与证据的认识维度 |
4.2 法律解释学的理论支撑 |
4.2.1 排除合理怀疑的规范解释缘由 |
4.2.2 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
4.2.3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
4.3 证据学的理论分析 |
4.3.1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学价值 |
4.3.2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框架 |
4.4 小结 |
5.构建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方案构建 |
5.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提出 |
5.1.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基本内涵 |
5.1.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概念语境 |
5.1.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价值 |
5.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制度基础 |
5.2.1 前提:构建体系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
5.2.2 地位: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高层次 |
5.2.3 支持:配套制度的完善 |
5.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场景应用:以欺诈案为例的具体分析 |
5.3.1 排除合理怀疑语境下的“欺诈”个案分析 |
5.3.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实践应用指引 |
5.4 小结 |
6.结语 |
6.1 本文研究的主要观点 |
6.2 本文研究的限度和未来的改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期刊类 |
三、外文着作类 |
四、外文期刊类 |
后记 |
(9)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关系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受质疑 |
二、民事审判中调审分离的现实背反 |
(一)调审分离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
第一,《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的规定羁绊着调审分离。 |
第二,现行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设置也是调审分离难以逾越的障碍。 |
(二)调审分离存在理论背反 |
(三)调审分离遭遇的实践困境 |
三、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的正当性 |
(一)调审结合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需求 |
(二)调审结合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 |
四、调审结合模式下规范调审关系的路径 |
(一)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 |
(二)重塑法院调解的理念 |
(三)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 |
(四)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
结语 |
(10)环境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研究成果评析 |
三、内容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专家辅助人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专家、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专家的概念 |
二、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三、我国专家辅助人特征 |
第二节 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与鉴定人制度之比较分析 |
二、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比较分析 |
三、与专家证人制度之比较分析 |
四、与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二章 环境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
第一节 环境民事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运行现状 |
第二节 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诉讼地位不明 |
二、资质界定不清 |
三、诉讼程序缺失 |
四、权利义务未明 |
五、意见采信规则待优化 |
第三章 专家参与环境民事诉讼的域外探究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 |
一、英国专家证人制度考察 |
二、澳大利亚环境法院专家证人制度研究 |
三、美国法庭聘请专家证人的实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鉴定人制度外的补偿机制 |
一、日本、德国的诉讼辅佐人制度 |
二、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 |
第三节 域外专家参与环境民事审判的经验与启示 |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标准 |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 |
三、健全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及义务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环境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 |
一、独立的诉讼主体 |
二、中立的诉讼功能 |
第二节 专家辅助人资质认定灵活化 |
一、扩大专家辅助人范围 |
二、严把出庭专家辅助人关 |
第三节 完善环境民事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程序设计 |
一、专家辅助人之申请 |
二、出庭程序 |
三、回避机制 |
四、保障机制 |
第四节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及义务界定 |
一、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二、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
三、专家辅助人的责任 |
第五节 规范采信规则 |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 |
二、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民事审判中的比较法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虚假诉讼的事中规制研究[D]. 谢琼锋.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0)
- [2]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D]. 丁甜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4]民法总则第十条“习惯”之司法适用研究[D]. 陈可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5]民事司法审判中“以鉴代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宋博阳. 南昌大学, 2020(01)
- [6]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7]论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D]. 许翔宁.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8]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D]. 董丽霞.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9]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关系的再思考[J]. 李喜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 [10]环境民事审判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 谢国昌. 贵州师范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