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目前不宜全面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孙祝颖[1](2021)在《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和解程序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刑事和解程序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该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刑事纠纷,被大量国家和地区陆续接纳和使用。2002年起,我国检察院率先进行刑事和解的实践创新工作,并获得了初步成功,取得了较好成绩,该项制度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7至279条中以立法的形式被正式确定。我国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大多产生于2006年之后,且主要集中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后。其中,2012年前多为对刑事和解法律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探究,而2012年后多为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法条中的刑事和解程序进行规范分析。自2012年起,有关刑事和解问题的关注度和研究热度逐年下降,近年来相关研究成果也并不丰富,但刑事和解程序在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方面仍存在种种问题,在当今认罪认罚从宽的新制度背景下,有必要转换视角,重新审视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发展。本文以法经济学为视角,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我国目前各办案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情况,能够更为直接地观察到该制度的优越性与不足之处,从而对症下药,予以完善。通过比较分析法,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国情,对其先进立法或措施进行选择性借鉴和移植,以此改进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从法经济学视角出发,简要介绍了刑事和解程序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现有文献及研究现状,然后概括了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并指出创新与不足之处,该部分是后续论文写作的基础。第一章为刑事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分析。该部分在开头即阐释了刑事和解的概念,介绍了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梳理刑事司法思想演变的基础上,提出刑事和解在法经济学层面的理论基础,运用“理性人”假设、博弈论和成本收益分析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分析,从而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章为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践现状及问题产生原因。该部分通过引入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以小见大,分析我国当下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立法情况和司法适用考察,指出我国目前存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过小、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不统一、公检法三机关的角色定位不清、办案机关审查刑事和解不到位等诸多新问题,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问题产生原因及具体表现进行探讨和评析。第三章为中国刑事和解程序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该部分选取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作为研究样本,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分析中美制度在博弈原理和成本收益方面的共性,并从适用范围、量刑规定、参与主体及其角色定位三个角度对中美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找到值得借鉴之处。第四章为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完善途径。该部分在剖析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该程序的不足之处,根据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提炼归纳出刑事和解程序完善的价值目标,并从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明确各方主体的角色定位以及加强办案机关审查刑事和解的全面性这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为这一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提供较为系统的完善路径。
余鹏文[2](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文中提出立足我国当前轻微刑事案件递增的犯罪态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设计中,作为贯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线,量刑建议不仅是控辩合意的产物,反映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识,也对最终裁判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此,为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在不断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并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责任联系在一起,作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我国量刑建议改革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完善,先后历经“作为检察求刑权”和“作为控辩合意”两个历史时期,并承载不同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议的适用重心也从一般案件转移到认罪认罚案件,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样态。即,在不认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以幅度刑为主、精准刑为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则一般应当以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受协商性司法理念影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内在属性发生改变,具有权责属性、合意属性和实效属性。按照诉讼活动的进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所处诉讼环节不同而承载不同的法律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乃控辩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承载着促使、推动辩护方积极选择认罪认罚或避免辩护方动摇、反悔的法律功能。在审判阶段,作为控辩协商一致的结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蕴含着控辩双方的量刑共识,对案件判决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简言之,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功能可以推导出其具有确定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内涵,并且应当以量刑建议规范性为优先考量。同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对控辩平等协商和控审规范协同的强调,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的结构性原则发生较大变革。在程序正义理念受限以及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变革的情况下,通过分析量刑建议精准化下横向诉讼构造和纵向诉讼构造,可以及时总结、归纳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量刑建议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路径和保障。从横向构造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协商性司法理念和职权性办案逻辑交织在一起,导致审前量刑建议形成模式从应然的平等协商型沦为实然的职权主导型。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检察官拒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呈现出控审规范协同的法律关系形态。从纵向构造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造成刑事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主导司法裁判的作用,导致法官在事后审查量刑建议时情绪性排斥适用。检法就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观点分歧追根溯源是检察主导责任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于此,为实现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以量刑实体公正为价值基础,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量刑指导意见,还要求遵循协商性程序正义理念,在审前程序构建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法官参与机制来保障控辩平等协商,在审判程序中根据轻重罪不同构建差异化量刑建议适用规则和检法良性互动机制。
赵一平[3](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10月26日,新刑诉法修正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本土化“认罪协商”制度的开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确立,使得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构造随之发生转变,为回应立法初衷以及满足司法现状需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作用日益凸显,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得到承认与初步扩张。然而,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立法的原则性、模糊性,使得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内涵、实际运行、监督制约都出现了诸多的理论与制度的空白,反而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还需要积极发现、总结当前立法、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参照域外相关制度经验,尽快探索并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相关理论。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沿革进行了简要梳理,随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整理,并简评立法中的成功与不足;第二部分,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所造成的量刑失衡、证明标准把握不当、诉权任意行使等实践问题展开论述,并对司法现状中办案理念、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通过对比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主流国家“协商性司法”模式下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运行之异同,总结出能够适用于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改革的模式,并反思如何实现检察裁量权的良性扩张;第四部分,回归中国刑事诉讼背景下,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联系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两个层面,展望检察裁量权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发展路径;第五部分,以丰富与扩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为基本原则,以防范权力的扩张风险为基本视角,从改进量刑建议、规范追诉活动、扩大不起诉范围、下放权力层级、构建监督体系、塑造职业理念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维度的完善建议。
王卓[4](2020)在《职务犯罪审查起诉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应运而生,该部法律的实施宣告我国大多数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力移交给监察委员会。2018年10月26日,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次作为基本法律制度写入我国的基本法典当中。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实施细则。本文着眼于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独特作用,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全面概述了职务犯罪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任何良好法律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与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也具有其良好运行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托于新的制度产生新的发展模式,审查起诉阶段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通过该部分的探讨为下文探究职务犯罪审查起诉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基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比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职能发挥的异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职能的分析,两种制度在产生目的、适用前提、决定主体上具有相似特征,在具体内容上与协议的审查模式上也具有不同之处,这就决定了两国检察职能分别在运用中具有程序衔接与量刑协商方面的不同。第三部分通过案例收集,发现当前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不完善,主要包括不起诉裁量权扩大、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方面、对于监察机关监督程序的不足,并分别找到症结加以分析。第四部分基于文章对职务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涉及的不足之处,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应当从完善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运用、明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介入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时间、建立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合法审查机制、完善对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权力监督等方面作出适当调整,以便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当中的主导作用。
王嘉铭[5](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许俊钊[6](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开始经过两年试点后,于2018年10月26日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正式在全国全面施行。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本次《刑事诉讼法》仅仅是修改增加18个条款以确立该项制度,但是其它诉讼制度未相应作出修改以及未出台相配套的制度。在试点和施行期间,司法实践中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引起业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就被告人上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判决前,被告人已与司法办案人员就判决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告人也签署了具结书予以确认,但在判决后被告人又就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被告人此举既享受了认罪认罚量刑从宽的实惠,又对该项制度实施所追求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目标造成冲击。本文通过采集2019年的样本上诉案例,提炼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后提起上诉的行为所存在的问题、带来的影响,分析这一问题背后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价值冲突未解决的原因,再通过对国内各种学术观点的评述、分析借鉴域外国家及地区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刑事协商制度下对被告人上诉问题的处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限制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上诉权的观点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浅见。
裴仕彬[7](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研究表明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白宇[8](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熊秋红[9](2019)在《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文中研究表明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理解、适用和完善该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以及发展方向的研讨,有必要放在比较法视野下加以审视。从世界范围来看,"放弃审判制度"近些年来得到迅猛发展,其原因包括提高诉讼效率、增加有效定罪、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保护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该制度形态多样,优势与风险并存。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可以在综合考量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内的"放弃审判制度"的盛行,标志着刑事诉讼"第四范式"的形成,它意味着刑事司法的结构性变革。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是在刑事诉讼"第三范式"发育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迈向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尤其应当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系统性、综合性改革,重塑符合公正原则要求的法治秩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发展。
陆海[10](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刑事领域中实践性的前沿问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之前,围绕着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实务界已经启动了大规模的立法试验。2014年起,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展开,此次试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推,旨在减轻司法压力。2016年、2017年“两高”分别公布的《刑事速裁试点中期报告》与《认罪认罚试点中期报告》表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着效果。然而从整体上研究,在立法层面,我国尚未形成层次性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存在一些交叉重合的问题,配套措施的设置也不够科学;在司法层面,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方式、量刑减让、法律援助等方面存在本地化差异,试点期间暴露出来的操作标准不统一、人权保障不足、值班律师角色不明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具体规则设计,赋予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是我国刑事速裁制度改革的应然选择。从改革的态度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研究,首先要厘清作为改革对象的刑事速裁程序之范畴。在理论上,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包括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等在内的所有快速审判程序;狭义上的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指被告人认罪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多为社区服务和罚金刑的速裁程序。从认罪、轻罪、协商这些刑事速裁程序内涵的因素,可见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割裂的个体,而是交叉结合的整体。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朝着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简易程序类型。诉讼价值观、刑罚目的观、法律实用主义、权利本位主义等观念的转变,为各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改革其次需要全面把握其理论基础、价值目标以及改革背景,如此才能保证改革路径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控制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能够鼓励被追诉人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事速裁程序以被追诉人认罪为前提,法官裁判时会在量刑上予以优惠,从而使其能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有效避免被告人与社会的长期脱节。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包括诉讼程序的多元化、起诉便宜主义、当事人核心主义的内涵。在经济理性的影响下,只有注重法律的实用主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设置与其重要性、复杂性对应的诉讼程序,才能应对复杂多样的刑事案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既是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与刑事诉讼构造调整的必然反映。厘清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理后,只有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才能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实践作出有效的分析。尽管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刑事诉讼效率的促进已经被三年有余的试点所证明,并且被纳入了《刑事诉讼法》规范之中,但在立法层面仍然属于崭新的尝试。故有必要对域外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进行学习与借鉴,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升在刑事速裁程序规范方面的立法能力。基于此,通过选取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域外典型国家,以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不同刑事诉讼规范特色概括切入,介绍与分析前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轻微刑案简化处理的主要规定,从该类制度的适用、建构、选择及救济四个方面,在比较和归纳不同国家规范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可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修缮参考的立法启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建制的过程中,域外的相关经验无疑具有借鉴意义,但要真正发挥其对我国各项具体程序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以对该项程序的清晰认知为前提。对于我国而言,刑事速裁程序并非是全新的舶来之物,而是一直属于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中的有机组成。从我国近代有关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立法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速决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近年来与速裁程序有关的工作意见或办法,展现了我国速裁程序立法发展的过程。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2016年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扩大了刑事速裁适用范围。2018年10月26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刑事速裁程序”以专节的形式被纳入立法体系,与之相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等制度也反映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实证研究较之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的补强意义,能够让研究者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情况。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缓解了刑事案件司法诉讼的压力,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开创了良好路径。特别是当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其处理轻罪案件的分流功能迅速增强,更为契合刑事司法圈扩大的需要,在试点地区也获得了本地化的改良与发展。但另一方面,速裁程序在一些地区依旧存在适用保守、落实不够等情况,适用率尚存一定的进步空间。更值得重视的是,量刑减让标准的不统一、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力度的不足等问题,使刑事速裁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无法完全落实,这都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机遇。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轻罪快速审理方式之一,刑事速裁程序无论是在其他国家还是在我国都表明其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如果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不能彰显,刑事案件就难以实现繁简分流,也无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宏大改革目标。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首先,应当在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案件层面和主体层面来设计刑事速裁程序的体系化标准。其次,从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四个方面,来制定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改革方案。最后,行之有效的刑事速裁制度应当有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因此配套措施的完善必不可少,庭前认罪机制、量刑减让机制、值班律师制度、社区矫正机制等一系列与速裁程序相关的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目前不宜全面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目前不宜全面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和解程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理论研究现状 |
2.实务研究现状 |
3.总结与评述 |
(四)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主要内容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刑事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分析 |
(一)我国的法律规定 |
(二)从法经济学视角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理论分析 |
1.思想演变 |
2.“理性人”假设 |
3.博弈论 |
4.成本收益分析 |
二、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践现状及问题产生原因 |
(一)案例引入 |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过小 |
1.和解适用率下降与案件类型数量上升的冲突 |
2.刑事和解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一致 |
3.各地司法机关对和解适用范围存在异议 |
(三)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不统一 |
1.和解从宽的方式存在乱象 |
2.和解从宽的裁量效果存在乱象 |
3.和解从宽的幅度存在乱象 |
(四)公检法三机关的角色定位不清 |
1.对和解主持者的质疑 |
2.对和解促成者的质疑 |
3.对各公权力机关权责分配的质疑 |
(五)办案机关审查刑事和解不到位 |
1.办案机关是否有权审查和解的合理性存在争论 |
2.办案机关审查和解时对“金钱赔偿”的倾向性 |
3.办案机关审查和解时对“一次性履行”的倾向性 |
4.办案机关审查和解时对内容的忽视 |
(六)我国刑事和解出现问题之评析 |
三、中国刑事和解程序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 |
(一)中美制度比较的理论分析 |
1.博弈原理相似 |
2.成本收益相似 |
(二)中美制度不同之处 |
1.适用范围不同 |
2.量刑规定不同 |
3.参与主体及其角色定位不同 |
(三)我国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 |
四、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完善途径 |
(一)刑事和解程序完善的价值目标 |
(二)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
1.满足案件类型数量上升的现实需求 |
2.刑事和解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相适应 |
3.统一各地司法机关对和解适用范围的认知与实践 |
(三)规范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
1.规范和解从宽的方式 |
2.规范和解从宽的裁量效果 |
3.规范和解从宽的幅度 |
(四)明确各方主体的角色定位 |
1.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和解主持者 |
2.由公权力机关担任和解建议者 |
3.明确各公权力机关权责分配 |
(五)加强办案机关审查刑事和解的全面性 |
1.办案机关应对和解进行合理性审查 |
2.和解履行方式向“非金钱赔偿”的转变 |
3.和解履行期限向“分期履行”的转变 |
4.和解协商内容的扩大应审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新样态 |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二元化趋势 |
二、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历程 |
(一)作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量刑建议 |
(二)作为控辩合意的量刑建议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
(一)量刑建议的权责属性 |
(二)量刑建议的合意属性 |
(三)量刑建议的实效属性 |
第二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范内涵及构造突破 |
一、程序功能视角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双重内涵 |
(一)控辩协商的关键:量刑建议确定性 |
(二)控审协同的核心:量刑建议规范性 |
(三)量刑确定性与量刑规范性的位阶顺序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对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影响 |
(一)控辩平等原则的重心前移到审前程序 |
(二)从控审分离转变为检察官主导责任 |
(三)从中立裁判转化为确认式裁判 |
(四)量刑建议精准化引发的刑事诉讼构造反思 |
第三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横向构造 |
一、审前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辩协商机制的应然与实然:量刑建议的形成模式 |
(二)协商程序中法官角色的定位 |
二、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审规范协同: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辩审形式确认: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 |
第四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 |
一、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起诉程序 |
(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
(二)从审判中心主义到认罪认罚程序 |
二、检察主导:量刑建议精准化下的检察权 |
(一)检察权扩张的两种模式 |
(二)我国检察主导的具体表现 |
三、构造风险:控辩不平衡、检法冲突与职能混乱 |
(一)协商性正义理念下的控辩不平衡 |
(二)实质真实主义下的检法冲突 |
(三)对审判中心的强烈冲击 |
(四)程序分流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五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制路径 |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规制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规制 |
(一)审前程序控辩平等协商的保障机制 |
(二)审判程序控审规范协同的互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
1.1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概述 |
1.1.1 何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
1.1.2 我国检察裁量权的演变:历史视角下的观察 |
1.1.3 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检察官”与“检察机关” |
1.2 法律文本中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
1.2.1 认罪认罚程序启动权 |
1.2.2 起诉权:程序协商、量刑协商、选择性起诉 |
1.2.3 强制措施适用权 |
1.2.4 二审抗诉权 |
1.3 简评 |
1.3.1 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
1.3.2 初步扩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
1.3.3 立法肯定“繁简分流”机制 |
1.3.4 检察机关“放权”力度明显不足 |
1.3.5 赋予选择性起诉权有待商榷 |
1.3.6 立法过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 |
2 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裁量权的实践问题 |
2.1 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2.1.1 相似罪状量刑不均 |
2.1.2 隐性降低案件证明标准 |
2.1.3 不批捕与不起诉比例偏低 |
2.1.4 二审出现“报复性指控”行为 |
2.1.5 权力行使缺乏监督制约 |
2.2 理念、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2.2.1 部分检察官缺乏必要认知 |
2.2.2 办案模式的严重制约 |
2.2.3 参与机关职能定位不明 |
3 域外“协商性司法”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3.1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3.1.1 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
3.1.2 缺乏约束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3.1.3 检察权的膨胀与辩诉交易的失败 |
3.2 大陆法系认罪协商程序中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
3.2.1 法国检察官主导下的庭前认罪协商程序 |
3.2.2 德国以法官为主导的刑事协商程序 |
3.2.3 日本混合型的合意程序、刑事免责程序 |
3.3 小结:比较视野下域外经验之于我国的启示 |
3.3.1 “检察官主导”与“法官主导”之选择 |
3.3.2 探究实现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良性扩张 |
4 认罪认罚背景下检察裁量权的改革发展趋势 |
4.1 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发展路径 |
4.1.1 优化“繁简分流” |
4.1.2 降低审前羁押 |
4.1.3 实现恢复性司法 |
4.1.4 巩固检察官司法定位 |
4.2 构建检察权制度规范的基本思路 |
4.2.1 合理管控检察官裁量幅度 |
4.2.2 突出检察官个体作用 |
4.2.3 证明标准的差异化 |
4.2.4 检察环节驱动案件全流程简化 |
5 以风险防控为视角的制度完善建议 |
5.1 逐步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 |
5.1.1 量刑建议作为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支撑 |
5.1.2 推进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 |
5.1.3 总结制定《量刑指南》与《追诉规范》 |
5.1.4 检法之间构建有效的量刑问题沟通机制 |
5.2 扩大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范围 |
5.2.1 丰富相对不起诉情形 |
5.2.2 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种类 |
5.2.3 探索控辩协商不起诉方法 |
5.3 增强办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 |
5.3.1 逐步突破审批制的办案方式 |
5.3.2 层次性的检察权下放 |
5.3.3 突出检察官个体对案件的主导 |
5.4 完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监督体系 |
5.4.1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
5.4.2 源自公安机关、法院的相互制约 |
5.4.3 认罪认罚从宽环节的公开、参与 |
5.4.4 完善检察官“撤回权”与被追诉人“反悔权” |
5.4.5 预防报复性指控与恶意上诉 |
5.5 相关辅助性制度 |
5.5.1 适宜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
5.5.2 加强检察队伍文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职务犯罪审查起诉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界定 |
(一)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 |
1.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2. 程序分流原则 |
(二)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依据 |
1. 职务犯罪司法治理的现实需求 |
2.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
(三) 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
1. 证据固定的优势 |
2. 适用效果的优势 |
3. 人权保障的优势 |
二、检察职能的异同——基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对比研究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联系 |
1.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
2. 辩诉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似之处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 |
1. 内容上的不同 |
2. 协议审查的不同 |
(三) 检察职能异同的对比 |
1. 检察职能的相似之处 |
2. 检察职能的不同之处 |
三、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的现状透视与症结解析 |
(一) 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 |
1. 案件自首的情况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 |
3. 量刑的对比 |
(二)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职能现状 |
1. 量刑协商 |
2. 量刑建议 |
(三) 实务中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症结解析 |
1. 职务犯罪不起诉裁量权的改变 |
2. 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措施不足 |
3.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的不足 |
四、检察主导视阈下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 |
(一) 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合法审查机制 |
(二) 完善检察权监督——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之镜鉴 |
(三)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的限制 |
(四)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1.1 样本案例采集及分析情况 |
1.2 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后上诉所引发的问题 |
1.2.1 被告人恶意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滥用上诉权 |
1.2.2 被告人企图通过上诉拖延时间实现留所上诉 |
1.2.3 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
1.3 认罪认罚从宽后上诉所带来的影响 |
1.3.1 影响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诉讼效率的目标 |
1.3.2 削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 |
1.3.3 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诚信原则 |
1.4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1.4.1 制度立法上的摩擦与空白 |
1.4.2 价值取向上的争议一直存在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理论争议及其述评 |
2.1 关于完整保留被告人上诉权的观点 |
2.1.1 该观点的合理性 |
2.1.2 该观点存在问题 |
2.2 关于取消被告人的上诉权的观点 |
2.2.1 该观点合理性 |
2.2.2 该观点的负面影响 |
2.3 关于保留被告人上诉权但要严格限制的观点 |
2.3.1 限制上诉权的阻力 |
2.3.2 限制上诉权是大势所趋 |
2.4 关于建立相应制度引导被告人谨慎上诉的观点 |
2.5 关于立法确认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协商放弃上诉权问题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域外配置及其借鉴 |
3.1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 |
3.1.1 美国有罪答辩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 |
3.1.2 英国有罪答辩制度下被告人的上诉权 |
3.2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 |
3.2.1 德国刑事协商下被告人上诉权 |
3.2.2 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下被告人上诉权 |
3.3 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制度之完善对策 |
4.1 速裁程序从宽案件原则上一审终审 |
4.1.1 速裁程序一审终审的正当性 |
4.1.2 配套机制完善方向 |
4.1.3 明确可以上诉的情形作为例外 |
4.2 其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限制上诉理由 |
4.2.1 程序上的上诉理由 |
4.2.2 实体上的上诉理由 |
4.3 可以尝试探索的几项配套制度 |
4.3.1 增加加重告知义务制度 |
4.3.2 建立强制援助制度 |
4.3.3 促进量刑协商规范化建设 |
4.3.4 容许被告人在判决前反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域外认罪案件的处理机制 |
(一)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 |
(二)认罪案件处理机制及其类型化分析 |
(三)“放弃审判制度”的迅猛发展及其原因 |
二、中国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机制 |
(一)中国认罪案件处理机制的历史发展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近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要争议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 |
(三)刑事被告人答辩程序 |
(四)值班律师的定位 |
(五)证明标准问题 |
(六)重罪案件中的适用 |
(七)被追诉人反悔之处理 |
(八)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 |
(一)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之形成[63] |
(二)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之正当性基础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完善 |
(10)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概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
二、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缘起与现实背景 |
二、刑事速裁程序在英美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三、刑事速裁程序在大陆法系的产生与发展 |
四、两种历史脉络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主要特征 |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
二、办案方式的简略化 |
三、公诉机关的主导性 |
四、诉讼环节的简捷性 |
五、诉讼结果的轻缓化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社会学基础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经济学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刑法学基础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法学基础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价值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用价值 |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需求 |
二、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 |
三、刑事司法观念更新的客观要求 |
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美国:以控辩协商为适用重心的速裁程序 |
二、英国:以正当性为建构原则的速裁程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速裁程序 |
一、德国:以公权力为启动核心的速裁程序 |
二、日本:以精密监督为建构主旨的速裁程序 |
三、意大利:以分流与多层为指导的速裁程序 |
四、法国:以检察官权力为中枢的速裁程序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启示 |
一、程序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二、程序建构:种类与范围应当明确地界定 |
三、程序选择:发挥法官和检察官的裁量权 |
四、程序救济:被告人有限上诉机制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规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渊源 |
一、我国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近代立法 |
二、新中国“速决程序”的规定 |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 |
四、我国的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决定 |
五、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背景 |
一、刑法圈的拓展:轻罪案件的激增 |
二、程序的正当化:司法资源的挤占 |
三、“简者不简”:简易程序的功能不足 |
四、员额制改革:“案多人少”的困境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分析 |
一、核心:2018 年《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诠释 |
二、辅助:认罪认罚从宽及值班律师的规定解读 |
三、检讨:现有立法亟待完善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讨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 |
一、试点地区的总体成效: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 |
二、试点代表城市的实践情况:基于实地调研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各地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分析 |
一、各地司法实践的相同之处 |
二、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之处 |
三、各地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实践探讨中的理论争鸣 |
一、审判中心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冲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融合 |
三、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衔接 |
第六章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指导理念 |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完善的具体方案 |
一、细化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 |
二、增设刑事速裁程序书面审方式 |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四、调整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管理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配套措施 |
一、构建独立认罪审查程序 |
二、完善法援值班律师制度 |
三、优化认罪量刑减让机制 |
四、建设专门速裁工作队伍 |
五、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目前不宜全面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和解程序分析[D]. 孙祝颖.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D]. 余鹏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D]. 赵一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4]职务犯罪审查起诉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王卓.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研究[D]. 许俊钊. 兰州大学, 2020(01)
- [7]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9]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J]. 熊秋红. 比较法研究, 2019(05)
- [10]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研究[D]. 陆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