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私人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如何申请私人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一、怎样办理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论文文献综述)

李继伟,张莉[1](2021)在《主要民事诉源及公证解决方案》文中研究说明为更好的判断民事诉源的主要发生区域,力争从源头上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定纷止争的作用,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搜索到的案由为根本标准,对近三年的民事案件的检索结果予以判读认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采用纵向十一个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设置,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其中,在纵向体系中,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73个案由,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91个第四级案由。

莫海凤[2](2019)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发展可谓源远流长。从萌芽到形成,再到最终的法律明文确立,该制度的立法嬗变历程体现了该项权利的法律效力从增强到减弱的转变。时至今日,随着住房市场的完善,该项权利的制度价值颇受理论界的质疑,而司法实践在处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时,面临着如何平衡兼顾贯彻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意旨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由此导致各法院在法律效力认定问题上裁判不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定位决定了该权利的对内法律效力,而对外法律效力的认定又决定了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立足于当前法律规定,结合相关理论学说,在厘清性质定位基础上,对该权利的法律效力从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对现有理论学说的梳理与评析,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界定为形成权相对更加合理。在对内效力的认定问题上,基于该性质定位,承租人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为了使房屋承租人能就行使权利作出决定,出租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其内容为已成立的买卖合同条款。在确定基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形成的买卖合同内容时,同等条件的认定不宜贯彻绝对同等,而应在此基础上予以灵活调整,即以价格条件为基础,当其他条件会明显影响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所获得的利益时,则应综合考虑其他交易条件,以兼顾保护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在对外效力的认定问题上,结合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目的与规范文义来看,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出租人与其他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在以虚报高价等方式使承租人因无法满足同等条件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场合,表面的虚报高价交易条款适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定无效,但实际的交易条款并不适用恶意串通无效的规定,此时并不满足“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构成要件。在出租人尚未移转房屋所有权于第三人时,承租人此时享有优先受领权,其债权优先于第三人;二是当出租人已经移转房屋所有权于第三人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排除第三人终局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第三人善意与否。此处对第三人善意与恶意的区分标准不宜借鉴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标准,两者在处分权瑕疵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此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房屋租赁关系不以登记或占有为公示要件,第三人对此亦不负有事先调查义务。进一步言之,即使第三人对此权利或房屋租赁关系的存在情况事先知悉,也不能当然认为其恶意。对第三人而言,其注意义务的对象并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房屋租赁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在于其是否知悉并尊重权利人行使该权利。此时承认该权利可以排除恶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恶意第三人的行为脱离通常认定的自由竞争范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课题组[3](2018)在《改革开放初期房地产公证的立法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房地产公证制度和实践方面的萌芽和探索肇始于司法部于1980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1980]司发公字第29号)。该通知一方面指出,"自一九五九年撤销司法行政机构后,各公证机构只办理涉外公证,对国内人民之间必要的公证,一般均未受理,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另一方面通知各地刚刚恢复或新设建制的公证机构"可开始受理有关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委托、赠与、转让

刘京勇,邓辉[4](2018)在《论不动产租赁权登记制度的构造》文中指出近年来,在不动产稀缺性和价值性日益彰显的背景下,探索包括租赁在内的不动产多元化利用机制,成为未来不动产法治发展的重要课题。①由于不动产租赁涉及承租人的生产和生活利益,为了稳定不动产租赁关系,我国实体法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规则,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也十分重视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使不动产租赁权具备对抗第三

周云[5](2017)在《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产生由来已久,严格的说,其实是买卖等所有权变动的行为不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方与承租人间继续有效,但其打破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分界,给予承租人租赁权以物权化的特殊保护,却在百年的发展过程中被学界反复讨论。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然而由于该法条的表述过于简洁,相关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都成为了讨论的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持续看涨,房屋价格不断升高,随之而来的房屋租赁与房屋买卖等物权变动之间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合同法》229条的简单表述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本文从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现实困境出发,通过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的探讨,进而深入分析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并给出限制适用的建议。最终,以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来达到加强房屋租赁权公示的目的,并以《合同法》229条的修正来使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发挥更大的效用。

王永亮[6](2014)在《论不动产登记中的私权利保护》文中提出不动产登记的属性具有双重性。从实质上来看,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物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不动产登记是实现申请人合同债权等私权利的重要环节。依据法律规定,物权具有三种变动模式: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以及登记处分。但无论在何种登记模式中,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都是围绕着申请人私权利的实现展开的,都是申请人私法自治的产物。但从形式上来看,不动产登记又主要表现为行政确认,并服务于税收等公法目的。登记事项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载入登记薄,才能够发生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效用与私法效用应当是有主次之分的,即私法效用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效用,而公法效用则仅仅是不动产登记的次要效用。但在实践中,政府在制定登记规定时片面强调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属性,而忽视了不动产登记的民事属性。路走的远了,就忘了为什么要出发。仅仅从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对不动产登记的定义就可以看出,规则的制定者在确定登记规定时根本没有意识到私权利的存在,没有意识到登记申请人的主体地位。不动产登记仅仅被当作纯粹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人仅仅被当作行政相对人。登记规定更多地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主要是为政府的综合治理或者宏观调控目标服务,而不是为私权利的实现服务。在对不动产登记属性错误判断的基础上,公权力呈现出日益膨胀的趋势,所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首先,登记依据的低阶化直接威胁着物权法定等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关系到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权益。除了全国人民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制定影响物权变动条件的登记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各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乃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创设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申请人的私权利则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定这一物权法的支柱原则日渐分崩离析,因为决定物权类型的不再仅仅是法律,还可能是某地住房局的一纸红头文件。登记标准的地方化以及判决标准的地方化也因此变得难以避免。其次,登记能力的无限扩张使得政府意志得到了充分的贯彻,使不动产登记充满了不确定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房管权〔2009〕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1)明确设定了文件登记的登记类型。这就使得登记能力的无限扩张成为可能。任何行政机关所制定的任何文件,根据文件登记的规定,都可能登入登记薄,从而对不动产登记产生影响。对政府来说,不动产登记变成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有效手段和可靠平台,违法建筑、破坏承重结构、偷逃税款甚至违反计划生育等诸多社会问题都可籍此得到解决。然而对于登记申请人来说,登记规定则充满了不确定性,难以对申请登记的结果作出预判,从而使得交易的效率受到影响。同时,登记申请人还可能因此承担本不应承担的社会义务。比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第七条规定,“《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第二条规定,“《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这种文件登记的形式,申请人办理登记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再次,将不动产登记机关无力审查的内容设定为登记条件,使得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只能另辟蹊径。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继承人身份的认定、登记申请人行为能力的认定等问题,涉及基本的民事权利,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权也没有能力作出有效的认定,与之相关的问题理应通过诉讼解决。登记规定中所设定的审查标准,看似全面而周到,但实际上却难以落到实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么走走过场,以形式审查为由放弃审查职责;要么以双赢为理由将审查工作外包给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设定不合理的审查内容使得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堪重负,审查的准确性也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整个不动产交易最终也只能在高度的盖然性基础上运转,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也只能由登记申请人承担。最后,将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政策来运用严重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也使得交易安全岌岌可危。政策与法律具有不同的特点,适用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理应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但登记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往往受到各种不动产政策的影响,时常被当作调控中的一个环节来运用。由于不动产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周期较长,登记条件以及程序的突然改变往往使得申请人措手不及,已经取得的合同权利却无法通过登记最终实现,从而陷入到各种纠纷当中。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强调不动产登记规定背后的私权利。登记定义、登记属性、登记效用、登记能力、登记程序、登记审查以及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等内容的创设,均应当围绕私权利的实现展开。政府在不动产交易当中应当更多地提供行政服务,而不是行政管理。政府在不动产登记当中设定公法义务的做法必须受到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充分考虑到对私权利的影响。政府不能任意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将不动产登记当作综合性的管理平台使用。

易国华[7](2012)在《抵押贷款公证事务中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抵押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金融领域经济法律行为越来越多,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对金融法律关系中的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公证,不仅有利于完善金融体制,而且能够预防和减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

李晶[8](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侯瑞[9](2008)在《论合同公证中的法定公证原则和统一公证原则》文中认为在民商事行为日渐浩大繁杂的社会进程中,建立、完善合同公证的两大基本原则——法定公证原则和统一公证原则,对于降低社会成本、提升诚信意识、完善法制结构、促进行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在《合同法》、《公证法》、《物权法》均未明确将法定公证原则和统一公证原则列为法律原则,而实际情况特别是涉及不动产领域内合同的事项又亟待明确该二原则的情形下,通过契合物权法及其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包括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等公证的独特优势,将成为广大法律人特别是公证人的努力方向所在。一、本文从公证的基本概念及制度的发展史谈起。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自西方移植的法律制度。历史经验表明,公证制度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合同公证作为合同的重要形式之一,在世界范围内起源于古罗马,确认和盛行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合同形式主义复兴,公证的有无甚至往往决定了合同效力。而在我国,古代并未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合同公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合同公证也未得到应有重视和发挥应有功能。近年来,合同公证的数量大幅增加,但缺少理论的指导和支撑。在我国,合同公证具有效力上的鲜明特点,其具有的程序法上的效力主要是指其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该二种效力由《民事诉讼法》、《公证法》规定;实体法上的效力主要指合同生效要件的效力,散见于各民商事法律、法规。二、法定公证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兴盛已久,法律条款众多,主要涉及领域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金融事务、公司事务、家庭及婚姻、亲属事务等。国外的实践表明,公证合同的履约率较高,对于规范交易、减少诉讼具有独特功能。法定公证原则的确立在中国尚有争议。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作为市场参与者,公证机构应以法律服务为基础求生存发展,不宜追求垄断利益;其他如合同的见证、鉴证、登记等制度已经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肯定说则认为,公证的准司法和公益性性质,以及其与合同鉴证、见证、登记等制度的差异和优越性,能够保证其站在公正立场上,确保交易安全,也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有利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公证事业的发展。本文赞同肯定说,并认为合同的法定公证原则应当主要在不动产物权领域确立,原因之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的内在需求,之二是公证审查是登记审查无法替代的。所以应当在物权法配套制度中引入该原则,实现公证对物权制度的最大限度契合。三、目前,合同证明“证出多门”,主要类型包括合同的公证、见证、鉴证、登记等。由于生存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公证、律师、工商、房地等部门争揽证源,引起合同管理秩序的混乱,并最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本文认为,由于公证文书的公文书性质及其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最高证据力、合同生效要件等功能,使其与见证、鉴证、登记等合同形式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和优越性。尤其是公证可赋予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使其明显有别于其他合同形式,也是公证机构借以确立合同统一公证原则的最好方式,其基本概念和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明确和研究,这些法律问题包括其适用条件、债权文书的范围、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的责任、执行证书的出具、送达、执行人民法院对执行证书的审查等。要使统一公证原则形成社会的共识,公证机构依靠自身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才是根本之道。笔者结合从业经验,尝试提出并解决合同公证审查事项包括主体审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意思审查、内容审查、印章审查和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和重点把握的的实际问题。

陈洪杰[10](2007)在《论不动产法定公证制度的导入与构建》文中研究说明 一、不动产交易风险防范与法定公证制度的导入(一)问题的产生到目前为止,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在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的法律事务中,公证的应用主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限,这似乎是充分体现了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由于这种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不动产公证制度无法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导致无论是公证制度还是登记制度都未能在维护

二、怎样办理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怎样办理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论文提纲范文)

(1)主要民事诉源及公证解决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案由在各类诉讼案件中的分布比例
二、民事案由中各类案件总体分布比例
三、在民事案由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几类纠纷及公证解决方案
    (一)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纠纷点及公证解决方案
        1、保全证据公证
        2、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3、代办抵押登记手续
        4、中小企业破产公证法律服务方案
    (二)不动产纠纷主要纠纷点及公证解决方案
        1、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2、资金监管
        3、税收规划
        4、代办产权过户手续
        5、保全证据公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纠纷点及公证解决方案
        1、保全证据
        2、公证参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
        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4、亲属关系公证
    (四)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纠纷点及公证解决方案
        1、证据保全公证书
        2、协议公证
        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五)劳动争议主要纠纷点及公证解决方案
        1、保全证据公证
        2、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并对调解结果办理赋强公证

(2)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
    三、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四、文献综述
    五、主要研究方法
    六、论文结构
    七、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内效力的裁判分歧
        一、案例引出
        二、裁判分歧:买卖合同如何成立
    第二节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外效力的裁判分歧
        一、对先前买卖合同的影响
        二、能否否定第三人终局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二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之辩
    第一节 学说梳理
        一、期待权说
        二、附强制缔约义务请求权说
        三、附条件形成权说
    第二节 学说评析
        一、期待权说之分析
        二、附强制缔约义务请求权说之分析
        三、附条件形成权说之分析
        四、本文观点——形成权说之证成
第三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对内效力
    第一节 买卖合同成立的基础
        一、前置程序——通知义务之履行
        二、承租人单方意思表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节 买卖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同等条件之判断标准
        二、同等条件之具体内容
第四章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对外效力
    第一节 房屋未移转登记情形下的效力
        一、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双重买卖之形成与履行顺序之解析
    第二节 房屋移转登记情形下的效力
        一、善意第三人之保护
        二、恶意第三人之排除
        三、第三人主观要件之界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3)改革开放初期房地产公证的立法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和产权的确定
国家层面和全国各地的立法实践
经济特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5)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买卖不破租赁”的困境
    2.1 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是导致问题产生的根源
    2.2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认识上的误区加深了这方面的问题
    2.3 改进的动力和相应的措施非常有限
3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的司法实践现状
    3.1 审判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3.1.1 不动产交易安全的考量
        3.1.2 房屋承租人利益保护
    3.2 房屋承租人利益特殊保护的正当性
        3.2.1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社会政策根源
        3.2.2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导致的权利滥用
        3.2.3 特殊保护的正当性辨析
    3.3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的不足
        3.3.1 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风险警示
        3.3.2 利益保护的不平衡
        3.3.3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限制适用的讨论
4 “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的争议
    4.1 “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概述
        4.1.1 三要件说
        4.1.2 限制适用说
        4.1.3 条文解释说
        4.1.4 “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的说明
    4.2 房屋租赁交付并继续占有的意义
        4.2.1 社会政策考量和权利保护
        4.2.2 权利公示的作用
        4.2.3 意思表达的真实性
    4.3 公示不足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
        4.3.1 租赁信息查询
        4.3.2 承租人在纠纷中的利益损害
        4.3.3 买受人在纠纷中的利益损害
        4.3.4 出租人在纠纷中的利益损害
    4.4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的限制条件
        4.4.1 租赁权物权化的限制条件
        4.4.2 目的价值因素的限制条件
        4.4.3 优先权利施加的限制条件
        4.4.4 权利公示的限制是破解问题的关键
5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限制适用
    5.1 设置限制条件的必要性
        5.1.1 基于“买卖不破租赁”法律关系的思考
        5.1.2 基于“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力的思考
        5.1.3 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经济效益的思考
    5.2 限制条件的选择
        5.2.1 租赁房屋交付并占有
        5.2.2 房屋租赁登记
        5.2.3 二者的比较及结论
    5.3 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5.3.1 房屋租赁登记的性质
        5.3.2 房屋租赁登记的效力
        5.3.3 房屋租赁登记的模式选择
6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完善
    6.1 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完善
        6.1.1 《合同法》229条的修正
        6.1.2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准用性规定
    6.2 对登记制度的完善
        6.2.1 房屋租赁登记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关系
        6.2.2 房屋租赁登记信息的查询
        6.2.3 房屋租赁登记信息的应用
7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6)论不动产登记中的私权利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四、 本文的框架结构及基本观点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属性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内涵
        一、 行政法语境下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二、 民法语境下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三、 本文观点
    第二节 总体界定:民事抑或行政
        一、 对不动产登记属性的总体把握
        二、 区分实益
    第三节 对登记审核行为复合属性的分析
        一、 对登记审核行为属性的分析
        二、 区分实益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效用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应有效用
        一、 不动产登记的私法效用
        二、 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效用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效用的现实影响
        一、 夫妻财产权属状况
        二、 特殊人群财产的处分
        三、 继承人范围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中私权利保护现状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中的公权力越位
        一、 不动产登记中公权力越位的具体体现
        二、 不动产登记中公权力越位的合法性评价
        三、 不动产登记中公权力越位的经济学评价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中的私权利弱化
        一、 不动产登记中物权制度的弱化
        二、 不动产登记中债权制度的弱化
        三、 不动产登记中民事主体制度的弱化
第四章 保障不动产登记中私权利的制度设计
    第一节 以私权利保障为目的引入正当程序
        一、 登记程序的渊源
        二、 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依据
        三、 适用正当程序的具体情形
    第二节 以私权救济为主线创设赔偿制度
        一、 赔偿路径的选择
        二、 过错原则的确立
        三、 损失的认定
第五章 彰显不动产登记中私权利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总体思路
        一、 将不动产登记作为纯粹的法律问题对待
        二、 梳理现有立法之间的冲突
        三、 保持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性
    第二节 凸显不动产登记的私法效用
        一、 公法效用不应成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效用
        二、 不动产登记应当围绕私权利的实现设定
    第三节 合理设定登记能力
        一、 私权利与公权力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平衡
        二、 登记能力的合理设定
    第四节 合理限定审查范围——以转移登记为例
        一、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比较分析
        二、 值得借鉴的审核内容
        三、 比较基础上的立法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7)抵押贷款公证事务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抵押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法律问题
二、抵押贷款公证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的法律问题

(8)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图目录
表目录
1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1.2 相关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1.3.1 篇章结构
        1.3.2 研究方法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1.4.1 论文创新之处
        1.4.2 论文不足之处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2.1.1 土地与地产
        2.1.2 房屋与房产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2.2 房地产种类
    2.3 房地产属性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3.1 房地产体制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3.2 房地产业发展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4.1.2 土地使用课税
        4.1.3 房屋使用课税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5.7 总结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6.1 理论基础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6.2 基本架构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7.1 近期方案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7.2 中期方案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7.3 远期方案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9)论合同公证中的法定公证原则和统一公证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公证及合同公证制度概述
    (一) 合同公证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1、世界范围内合同公证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2、我国合同公证的制度演进
    (二) 合同公证的功能
        1、合同公证的程序法效力
        2、合同公证的实体法效力
二、合同法定公证原则
    (一) 外国法的相关规定
    (二) “合同必须公证”在中国
    (三) 以契合物权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核心,确立必须公证原则
        1、法定公证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的内在需求
        2、公证审查相对于登记审查的优越性
        3、物权法配套制度中体现法定公证制度的立法建议
三、合同统一公证原则
    (一) 合同的公证与其他形式之比较
        1、公证、见证、鉴证的比较
        2、公证与登记的比较
    (二)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效力问题研究
        1、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适用条件
        2、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3、保证人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时承担的责任
        4、关于最高额的抵押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5、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
        6、签发执行证书时是否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规定义务有无疑义
        7、执行证书应向被执行人送达
        8、公证强制执行效力
        9、人民法院对执行证书审查
    (三) 合同公证审查事项
        1、主体审查
        2、意思审查
        3、合同内容审查
        4、印章审查
结语
注释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四、怎样办理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论文参考文献)

  • [1]主要民事诉源及公证解决方案[J]. 李继伟,张莉. 中国公证, 2021(03)
  • [2]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分析[D]. 莫海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改革开放初期房地产公证的立法实践[J]. 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课题组. 中国公证, 2018(11)
  • [4]论不动产租赁权登记制度的构造[J]. 刘京勇,邓辉.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8(01)
  • [5]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条件研究[D]. 周云. 浙江大学, 2017(02)
  • [6]论不动产登记中的私权利保护[D]. 王永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7]抵押贷款公证事务中的法律问题[J]. 易国华. 商业文化(下半月), 2012(05)
  • [8]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9]论合同公证中的法定公证原则和统一公证原则[D]. 侯瑞. 复旦大学, 2008(08)
  • [10]论不动产法定公证制度的导入与构建[J]. 陈洪杰. 司法改革论评, 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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