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有缺陷的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有缺陷的法律后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通知瑕疵的法律后果(论文文献综述)

程铭媛[1](2021)在《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裁量驳回制度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对裁量驳回制度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选取2017年至2020年约224起涉及裁量驳回制度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案件为研究样本,通过样本数据分析发现由于裁量驳回制度立法缺陷导致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三方面问题:1、非诉讼救济情形纳入裁量驳回适用;2、裁量驳回适用标准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3、法官适用裁量驳回制度时利益平衡考虑存在弊端。裁量驳回是指法律赋予法官一定限度内的裁量权,法官可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作出驳回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确立了裁量驳回规则。所谓裁量驳回,即由司法权参与到公司自治之中,用来协调决议稳定与瑕疵决议矫正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其本质功能是平衡预防滥诉与瑕疵决议救济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补充现行《公司法》过于宽泛的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的准入条件,预防滥诉的重要体系意义。但同时,由于裁量驳回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法条与其所隶属的决议瑕疵救济制度之间的功能冲突,容易导致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1、适用对象扩大化;2、适用标准不统一;3、司法权过度介入公司自治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裁量驳回案件的实证研究,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给出一定的参考性意见。首先,对裁量驳回制度进行概述,分析隶属于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中的裁量驳回的功能以及规则定位;其次,对裁量驳回适用案件样本进行分析,以图表形式呈现裁量驳回适用案件总体性情况,与具体案件数据情况;由此发现裁量驳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理论梳理对提出以上三个问题的具体解决对策:1、明确裁量驳回适用对象,厘清其与决议瑕疵非诉讼救济区别,以及其他瑕疵作为适用对象的可能性;2、确认裁量驳回适用应采用“相关性理论”作为判断标准;3、说明裁量驳回适用中应对股东权利和公司效率权益冲突时应慎重,同时应保持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谦抑性。

曹亮[2](2020)在《决议行为之成立及效力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总则》首次将决议行为纳入到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并用多个条文就决议行为成立要件、可撤销情形以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专门规定。《公司法解释四》就公司决议不成立情形以及公司决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对此本文拟探讨决议行为之成立及效力规则问题:欲讨论上述问题,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决议行为性质为何?这关乎到决议行为成立制度必要性之论证及决议行为成立要件之构建。此问题又有两点:其一,决议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原因为何;其二,若决议行为法律行为,其又属于何种法律行为,换言之,即类型归属问题。就此,本文认为决议行为作为特殊多方法律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行为之定义,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依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法律事实。其意思表示系以团体内各成员而非团体为主体,使其具有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多方法律行为特征。且其多数决特点,亦使其区别于须多数意思表示全部保持正向一致方能成立之共同法律行为。特殊多方法律行为之定性不仅符合决议行为特征,在逻辑上能够自恰,而且具有法效果上的实践意义,即得以解决团体成员为投票表决行为时可能发生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问题。其次,就决议行为之成立,本文讨论的问题有两点:其一,新增决议行为成立制度意义为何;其二,《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就决议行为不成立之情形作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问题在于就该列举情形应如何理解,以及还有哪些情形应属于该概括条款所规定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在此基础上决议行为成立要件应当如何构造。对此,本文认为,决议行为作为多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制度的设立除了具有填补决议无效事由不周延漏洞之实践合理性之外,亦有法律效果上的独立意义。即根据一般法律行为理论,决议行为不成立与成立但不生效不仅在在法律效果上存在差别,而且决议行为成立后、生效前与决议行为生效后在法律效果上亦存在不同。而就决议行为之成立,根据一般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框架,需要满足:1.主体要件——会议由形式上有召集权人召集、会议召集通知未遗漏关键表决权人、出席会议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满足出席定足数;2.意思表示要件——投票表决赞同数达到通过比例;3.标的要件——存在审议事项。至于会议通知列明具体决议事项、会议记录等,则不宜认定为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最后,作为特殊多方法律行为,决议行为之成立系生效之前提,生效则为成立通常之后果。因此在讨论了决议行为成立这一事实判断问题后,接下来尚需讨论涉及到价值判断的决议行为效力问题。就决议行为效力,本文讨论的问题亦有两点:其一,决议行为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该拘束力何时发生,何以发生;其二,《民法总则》第85条但书规定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就决议行为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而言是否妥当。就此,本文认为,同于一般法律行为,公司决议行为成立即生效。其对于公司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员工均有直接拘束力,该拘束力分别来源于股东自身意思表示以及公司与其内部人员之间已有的委托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亦可通过依决议与相对人另为法律行为以建立法律关系之方式使决议对相对人产生间接拘束力。而决议系直接或间接拘束相对人,对于该决议被撤销、确认不成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前者,相对人当然受其影响,原则上不因相对人善意与否而存在不同;在后者,则不当然对依决议所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民法总则》第85条但书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在我国已存在较为完善之信赖保护规则情况下,不具独立意义,适用时应排除决议直接拘束相对人之情形,并与相应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规则一并适用。同时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必要限制决议撤销、确认不成立、无效之溯及力。

周浩然[3](2020)在《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2条将股东会决议瑕疵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确立了“无效”与“可撤销”两种效力形态的“二分法”立法模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的颁布实施,在立法上确立了决议不成立和决议裁量驳回制度,决议效力“三分法”的立法格局正式形成,但这也使得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形态更趋复杂,不再只有可撤销一种形态,还可能被确认不成立或者被判决驳回维持效力。但遗憾的是,决议不成立和决议裁量驳回制度都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因此,如何妥当认定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除导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了团体法视角下股东会决议与程序的相关理论,旨在探求程序瑕疵影响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正当性基础。该章首先分析了股东会决议的性质,并得出结论认为股东会决议是一种团体法律行为,应将其放入团体法下进行分析,而且决议并不适用以个人法为原型的传统法律行为理论,应用团体法的特殊规则对其进行调整。其次从团体法的原则出发,论述了团体法的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在股东会决议上有充分的体现,即程序的正当是股东会决议的“生命线”所在,程序具有瑕疵会使股东会决议效力受到影响。另外,程序对于股东会决议而言有其独特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第二章以第一章为基础,并从制度的规范价值、比较法以及相关学说等角度,对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路径进行了构建。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本质上是裁量驳回制度在决议撤销中的适用问题以及决议不成立的认定问题,因此该章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认为应着重考察所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目的,即程序对决议的价值。此外,股东会决议还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获得治愈,包括通过公司新决议追认和通过相关利益受损方事后同意,它是判断决议效力的一个额外考量因子,也需对其予以关注。第三章运用第二章的判断方法对股东会会议各阶段的常见程序瑕疵进行了分析。股东会会议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召集、召开和表决阶段。召集阶段,该章主要考察了召集权限和召集通知瑕疵的情形;召开阶段,该章主要考察了出席定足数、会议主持和会议记录瑕疵的情形;表决阶段,该章主要考察了通过比例瑕疵和无表决权人表决的情形。通过结合学说和案例,该章对相关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作了进一步探讨研究,以求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蔡清秋[4](2020)在《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认为公司自治理念的发展,公司自由主义路径的拓宽,使得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越发广阔。然而,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存在也使得公司章程处于一个自由与限制的双重状态中。对于强制与自治的“度”的把握不同也使得司法实践中涉章效力纠纷案件繁多。章程法律性质存在争议;章程效力的认定尚无明确标准;章程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无统一规定等问题进一步加剧章程效力纠纷案件的裁判困难,以致“同案不同判”“同案同判不同理”的情况屡屡发生。然而,章程事项往往关乎公司、股东甚至是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针对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司法认定问题亟需研究和解决。本文共分四部分对选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入手,通过对法院裁判要旨的分析,总结章程效力瑕疵司法认定所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在对章程法律性质的三种学说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对章程的决议属性进行证成。同时对章程效力瑕疵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章程瑕疵的相关事由。第三部分,首先论述了司法权介入涉章纠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其次对公司章程内容与程序瑕疵时的效力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是对章程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进行探究。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司法认定提出三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章程效力瑕疵司法认定的六个审查规则;二是明确章程效力确认的具体司法程序事项;三是明确章程效力瑕疵引起的法律后果,包含章程自身的效力后果及章程效力瑕疵的溯及力问题。

王焕然[5](2020)在《公司决议效力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活跃,公司决议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公司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活动的程序与形式,强调程序化运作。对内,公司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提供了股东信息交流的渠道,有利于增加股东对公司的认同感;对外,公司决议是公司意志对外表达的重要机制,公司决议的稳定性涉及到债权人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内部自治不受干扰,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效率之间的平衡,是公司决议制度需要解决的难题。结合《民法总则》、《公司法》对于决议行为的规定和学界通说观点,公司决议是在一定程序保障下以特定方式做出的具有团体性质的行为,与传统的法律行为相比有相当大的区别,应重视其特殊性。因此,对于公司决议,不能简单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无法适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其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正当程序。《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效力瑕疵类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确立了我国“三分法”的立法模式,是立法的进步。但对于公司决议制度来说,并不是立法的终点。对于决议效力瑕疵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不成立之诉的法律后果如何等争议问题,法律条文规定甚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增多,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有关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案件进行整体分析可发现,各地法院对诸如伪造签名、无召集权人召集会议的效力、裁量驳回制度适用等问题看法不一,同案不同判问题比较突出。基于此,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笔者尝试构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的具体制度,明确主体资格、探索决议无效之法律后果和诉讼担保规则,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对于公司决议制度,应重视其商法特征,以便更好的维持公司效率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行。

蒋帅[6](2020)在《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股东会决议效力与公司及股东权益紧密相关,决议不成立制度自引入以来成为决议瑕疵救济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规范公司治理、维护股东程序及实体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该制度的实行,相关的问题也不断显现,首先,决议不成立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立法上的规定仅有寥寥数条,面对司法需要的严谨结构、复杂的实践现状难免捉襟见肘,另外我国对股东会决议及其瑕疵理论的研究尚处于发展阶段,并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对决议的性质、决议不成立的相关焦点问题及实践上的操作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鉴于此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相关研究有理论性和现实性的需要。本文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四个部分对决议不成立制度展开论述,首先以决议制度的法理基础决议性质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对其法律行为性质再证成进而对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成立要件进行分析,总结德国、日本等域外立法中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发展经验,获悉决议瑕疵体系的确立过程。其次,结合法律行为理论,以欠缺成立要件达到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明确决议不成立的认定标准,并明确决议不成立的内外部法律后果。另外,决议不成立制度实行至今相关案件已具有一定的规模,通过对较为新颖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以会议进行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对瑕疵事由进行类型化归纳,并针对其中的具体问题加以分析。最后,以程序正当和公司自治为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以期实现在行之有效、令行禁止的自治规章保障下,通过合理的组织架构,依照严格的程序要求实现真正保护公司发展及股东权益的股东会决议的目标。

肖芬[7](2020)在《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9月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确立了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这一制度突破了原有处理公司决议瑕疵的无效与可撤销二分模式,在承认公司决议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前提下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决议瑕疵新类型,回应了实践中解决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的需求,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本文以《公司法解释四》出台以来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187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分析相关裁判进路,总结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缺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臻于完善。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公司决议不成立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现阶段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司法适用中存在各效力瑕疵类型适用混乱、公司决议不成立对外法律后果不统一以及公司决议不成立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进而明确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并将其与决议可撤销、无效相区分,厘清公司决议不成立是基于严重的程序瑕疵。第三部分首先结合法律规范与实际案例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的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五种情形进行探讨,认为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认定标准实质为是否未能形成公司意思表示,公司会议在召集、召开、表决阶段因严重程序瑕疵而使公司未能形成意思表示的,公司决议不成立。然后讨论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后果,重点分析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对其原告、被告、第三人、起诉期限以及诉讼标的进行了规范意义上的解释。第四部分讨论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治愈,论证了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治愈方式提出了建议,认为应允许公司决议在召集和召开阶段的程序瑕疵可经由公司追认而治愈,以充分保障商事便利和效率。

钱金婷[8](2020)在《论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司法适用》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新增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瑕疵制度由无效、可撤销的“二分法”变更为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三分法”;该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该三种诉讼具体如何区分已然是审判实践重难点,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处于三种诉讼“兜底”之诉的尴尬地位;此外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有指导意义或者有较大争议的案例。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公司决议以及公司决议不成立内涵进行深度阐述,结合公司决议理论本质和三种瑕疵类型的特点,通过司法实践判例对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类型进行具体区分;第二部分通过比较法研究世界各国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参考判例,研究对我国立法上的影响;第三部分通过Alpha大数据分析方式概括我国商事审判中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在公司决议纠纷中处于上升态势和垫底状态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梳理常见的诉讼策略和案件症结;第四部分阐述完善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具体思路,包括将原告范围有限制的推及直接利害关系人、将监事会决议纳入公司决议范围、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等,并在最后提及了避免公司决议纠纷产生相关实践要点,包括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以期指引将来的公司决议纠纷诉讼。

应启晗[9](2020)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当事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东会与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机关,股东会就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就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公司以决议的形式对内作出意思表示,对内部成员和机关产生法律效力,决议约束公司内部成员和机关。公司机关依据决议作出对外的交易行为,可能对公司外部的其他利益相关人产生影响。如果公司决议存在内容或程序上不符合法律或章程约定的,就产生了意思表示瑕疵,公司内部成员和机关之间就会产生关于的决议纠纷,对于决议瑕疵的救济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对此,法律规定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来作为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司法解释四第1-3条分别规定了决议无效之诉、不成立之诉、撤销之诉的原告及被告、第三人。1本文就公司决议诉讼当事人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从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入手,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论述了决议瑕疵诉讼当事人问题研究具有的意义和价值,以及文献综述的内容。正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概况,简要说明了我国的立法进程,并提出了现实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事人问题尤甚。最后论述了公司决议不同于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组织法特性,作为后文当事人论述的基础理论。第二章讨论的是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无效之诉的原告,先从争议较小的公司内部主体开始,分别论述股东、董监事可以成为原告的理由。再分情况讨论争议较大的公司外部主体之债权人、员工及高管,认为债权人与员工因其外部性而不得轻易参与公司内部治理,没有起诉权,而高管受到股东会决议的约束,且在公司治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赋予其纠正违法决议的权利。第三章讨论的是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对股权转让、表决权有无、会议出席、表决、持股比例、不影响自身的程序瑕疵等情况是否影响股东起诉权分别进行论述,认为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的当然具有原告资格,不受其他情形影响。并考虑除股东外的其他主体是否可以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认为董监事应当赋予其纠正瑕疵决议的权利。第四章则对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进行单独论述,董事会具有不同于股东会的特殊性,因此对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可以考虑更加灵活、简便的方式。第五章的内容是决议瑕疵诉讼的被告和第三人,介绍了学界不同的观点并予以反驳,认为决议瑕疵诉讼的被告为公司最为妥当,并应该完善公告或通知制度便于第三人的参与。结论对上述论证进行了简要的总结。

徐霞晖[10](2020)在《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文中认为决议行为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行为,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目的作出的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决议行为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产生,旨在形成团体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分配团体内部重大利益。决议行为在行为主体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形成会议体、行为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行为内容受到行为主体职权限制且确定时点先于决议行为成立时点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故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和合同行为。对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所作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行为成立后再进行有效性判断的法律逻辑,故采取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立法范式更为合理。不过,我国现行法针对不同种类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的规定,存在着“三分法”、“二分法”、“一分法”和立法空白等四种情形。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在实质上应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须结合决议行为的特殊性来考虑,主要体现为主体要件须满足出席定足数、意思表示要件须满足多数决规则。现行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决议行为,设定了不同比例的出席定足数和多数决规则。关于决议行为不成立的事由,在《公司法解释(四)》颁行后学界和司法裁判的观点得到统一,区分为未召开会议而伪造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到达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四种情况。逾权决议不属于决议行为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决议行为不成立与决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会发生其他法律效果,如可能影响以决议行为为基础的团体外部行为的效力和团体外第三人的利益。决议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前者指决议行为应具备合法性及社会妥当性,后者指立法上为特殊决议行为设立的行政批准程序。决议行为的无效事由包括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和违背公序良俗。决议行为内容违反部门规章不构成决议行为无效事由,行为主体无行为能力和虚伪表示也不构成决议行为无效事由。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包括决议行为的程序违法或违章、内容违章,其中轻微程序瑕疵不导致决议行为可撤销,而适用裁量驳回制度。决议行为侵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可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决议行为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但不能作为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意思表示错误通常仅影响团体成员的个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并不直接影响决议行为整体的效力,但非人为表示错误发生在属于团体可控范围内时,会导致决议行为的可撤销。关于一般法律行为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效力待定规则,均不适用于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决议行为被撤销后,产生与决议行为无效相同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法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规定存在着立法逻辑混乱、效力瑕疵规则不完整且存在冲突的问题。建议未来立法统一规定各种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抽象出不同类型决议行为共同的可撤销事由并明确规定撤销权人的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通知瑕疵的法律后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通知瑕疵的法律后果(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裁量驳回制度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可撤销之诉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裁量驳回制度预防股东滥诉
        三、股东权益和预防滥诉之间的利益平衡
        四、文献综述小结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裁量驳回制度概述
    第一节 裁量驳回概念与制度功能
        一、裁量驳回制度的概念
        二、裁量驳回制度的规则定位
        三、裁量驳回制度预防滥诉的功能
    第二节 我国裁量驳回制度立法沿革与国外立法例
        一、我国裁量驳回制度立法沿革
        二、国外关于裁量驳回制度立法例
第三章 裁量驳回制度适用案件样本分析
    第一节 实证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二、统计变量选取
    第二节 总体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一、裁量驳回总体比率
        二、案件时间分布
        三、案件地区审级分布与各级法院占比
        四、公司决议撤销诉讼裁量驳回案件的二(再)审判决情况
    第三节 具体案件数据
        一、涉诉原告、被告类型
        二、涉诉公司决议类型
        三、涉诉公司决议违反法律文件性质
        四、公司决议瑕疵类型
        五、裁量驳回适用理由分类
第四章 裁量驳回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第一节 非诉讼救济情形纳入裁量驳回适用
        一、瑕疵决议的治愈
        二、瑕疵决议的追认
    第二节 裁量驳回适用标准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
        一、会议召集程序瑕疵
        二、表决方式瑕疵
        三、存在结果导向思维
    第三节 法官适用裁量驳回制度时利益平衡考虑存在弊端
        一、偏向决议稳定性保护
        二、司法介入影响公司自治
第五章 裁量驳回司法实践问题解决思路
    第一节 厘清裁量驳回适用对象
        一、区别于决议瑕疵的非诉讼救济
        二、其他瑕疵作为适用对象的可能性
    第二节 统一“程序瑕疵轻微且无实质影响”的判断标准
        一、相关理论
        二、裁量驳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裁量驳回制度适用中的冲突权利重新配置
        一、股东权利与公司效率权益配置
        二、公司自治与司法调整的平衡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A 主要样本案件列表
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2)决议行为之成立及效力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决议行为性质
    第一节 有关决议行为性质的现有学说
        一、法律行为说
        二、非法律行为说
    第二节 决议行为为特殊多方法律行为的证成
        一、决议行为为法律行为
        二、决议行为系多方法律行为
        三、决议行为区别于共同法律行为
第二章 决议行为之成立
    第一节 对决议行为成立制度必要性之再反思
        一、决议行为成立制度之实践合理性
        二、决议行为成立制度之独立意义——基于一般法律行为理论
    第二节 影响决议行为成立之因素
        一、程序因素对决议行为成立的重要意义
        二、会议召集及通知程序问题
        三、会议出席定足数及表决权赞同数问题
        四、关于会议记录是否为决议行为成立要件的争议
        五、决议行为成立要件——基于一般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之框架
第三章 决议行为效力及效力瑕疵法律后果
    第一节 决议行为效力
        一、决议行为生效时点及效力范围
        二、决议行为效力发生机制
        三、决议行为效力发生机制不同对其效力瑕疵法律后果的影响
    第二节 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对依决议而为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民法总则》第85条但书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之定位
        二、决议被撤销、确认不成立或无效对依决议而为之法律行为的影响
    第三节 决议行为被撤销、确认不成立或无效的溯及力
        一、比较法上的观点
        二、我国应当采取之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3)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破题的基础: 团体法视角下的股东会决议与程序
    第一节 传统法律行为理论适用于股东会决议的局限性
        一、股东会决议是团体法律行为
        二、股东会决议制度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错位”
    第二节 团体法视角下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一、从团体法原则出发
        二、正当程序对股东会决议的意义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路径的确定: 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路径
    第一节 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效力判断之困惑
    第二节 界分一: 裁量驳回制度在决议撤销中的适用
        一、裁量驳回制度的规范价值
        二、裁量驳回制度的适用
    第三节 界分二: 决议不成立的认定
        一、决议不成立制度的规范价值
        二、决议不成立的判断路径
    第四节 决议程序瑕疵的治愈
        一、通过新决议追认
        二、通过利益受损方的事后同意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方法的运用: 股东会会议各阶段程序瑕疵对决议效力的影响
    第一节 会议召集阶段的程序瑕疵
        一、召集权限瑕疵
        二、召集通知瑕疵
    第二节 会议召开阶段的程序瑕疵
        一、不足出席定足数
        二、会议主持瑕疵
        三、会议记录瑕疵或缺失
    第三节 会议表决阶段的程序瑕疵
        一、未达到通过比例
        二、无表决权人表决
    第四节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典型案例及其裁判思路
        一、典型案例
        二、裁判要旨分析
    第二节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司法认定的困境检视
        一、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概念界定模糊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及约束力尚存争议
        三、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司法认定尚无明确的标准
        四、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缺乏统一规定
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性质厘定与章程效力瑕疵界定
    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性质厘定
        一、公司章程性质主流学说的反思与批判
        二、公司章程决议属性证成
    第二节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界定
        一、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概念与事由
        二、公司章程效力瑕疵与公司决议瑕疵的区别
第三章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司法认定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司法介入公司章程效力瑕疵认定的法益衡量
        一、是股东权利平等的内在要求
        二、章程效力的外部性决定了其需要司法干预
        三、司法介入是对公司自治的弥补
    第二节 司法适用中公司章程效力瑕疵认定的分析
        一、程序瑕疵的效力认定分析
        二、内容瑕疵的效力认定分析
    第三节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探讨
        一、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类型
        二、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溯及力问题分析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司法认定的建议
    第一节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司法认定规则的完善
        一、尊重公司多数决规则
        二、符合强制性规定规则
        三、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规则
        四、利益衡量规则
        五、程序合法规则
        六、股东评估权规则
    第二节 公司章程效力瑕疵司法认定程序的构建
        一、原告、被告及诉讼期限的明确
        二、申请机关的明确
        三、申请程序的明确
    第三节 章程效力瑕疵法律后果的明确
        一、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类型体系的确立
        二、明确公司章程效力瑕疵认定的溯及力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公司决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选题背景与意义
    三、 文献综述
    四、 研究方法
        (一) 逻辑分析方法
        (二) 实证案例研究方法
        (三) 法律解释方法
    五、 论文结构安排
一、 公司决议性质分析
    (一) 学界争论
        1. 共同行为论
        2. 特殊法律行为论
        3. 意思形成说
    (二) 公司决议性质立法现状
    (三) 公司决议性质分析
        1. 公司决议性质理论基础
        2. 公司决议的效力正当性来源
二、 公司决议不成立
    (一) 公司决议不成立司法实证分析
    (二) 公司决议不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区别
        1. 构成要件不同
        2. 法律后果不同
    (三)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制度构建
        1. 明确决议不成立之诉的主体范围
        2. 明确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其他具体情形
        3. 明确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法律后果
三、 公司决议无效
    (一) 公司决议无效司法实证分析
        1. 决议无效之诉事由混乱
        2. 伪造股东签名公司决议效力问题分析
    (二) 公司决议无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区别
        1. 构成要件不同
        2. 法律后果不同
        3. 主张无效之诉的当事人不同
    (三) 公司决议无效的制度建构
        1. 细化决议无效的具体事由
        2. 明确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 公司决议可撤销
    (一) 公司决议可撤销司法实证分析
    (二) 公司决议可撤销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区别
        1. 构成要件不同
        2. 法律后果不同
    (三) 公司决议可撤销制度构建
        1. 审慎适用裁量驳回制度
        2. 明确诉讼担保制度的范围与条件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6)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方法
    1.3 研究综述
    1.4 创新点
第二章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理论基础
    2.1 股东会决议性质
        2.1.1 “法律行为说”
        2.1.2 “非法律行为说”
        2.1.3 股东会决议性质再证成
    2.2 股东会决议成立的要件
    2.3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2.3.1 决议的生效时间
        2.3.2 决议的对内效力
        2.3.3 决议的对外效力
    2.4 股东会决议瑕疵体系
        2.4.1 “二分法”模式
        2.4.2 “三分法”模式
        2.4.3 我国的选择
第三章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焦点问题
    3.1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概念厘定
    3.2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标准
        3.2.1 召集要件
        3.2.2 表决要件
        3.2.3 “达至通过比例”要件
    3.3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律后果
        3.3.1 决议不成立的内部法律后果
        3.3.2 决议不成立的外部法律后果
第四章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实证分析
    4.1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司法实践概况
    4.2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类型化分析
        4.2.1 召集程序瑕疵
        4.2.2 召开程序瑕疵
        4.2.3 表决程序瑕疵
    4.3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实践问题
        4.3.1 程序瑕疵伴随性出现
        4.3.2 部分程序瑕疵后果不清
        4.3.3 瑕疵非诉救济方式缺失
        4.3.4 责任承担及法律后果不明确
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完善
    5.1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防范与细化——以程序正当为中心
        5.1.1 加强程序监督
        5.1.2 细化程序规则
        5.1.3 以程序瑕疵“严重性”兜底瑕疵类型
    5.2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责任与救济——以公司自治为中心
        5.2.1 明确责任承担与赔偿制度
        5.2.2 非诉救济方式的补充
        5.2.3 明确决议不成立法律后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
    (四) 创新与不足
一、公司决议不成立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 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其他效力瑕疵类型适用混乱
    (二)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对外法律后果不统一
    (三) 公司决议不成立认定标准不统一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定位
    (一)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性质
        1. 意思形成说
        2. 法律行为说
    (二) 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可撤销的界分
        1. 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的区别
        2. 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的区别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
    (一)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认定标准
        1. 公司未召开会议
        2.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3.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4.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5. 其他情形
    (二)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1.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内部法律后果
        2.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外部法律后果
        3.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四、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治愈
    (一) 公司决议不成立治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 公司决议不成立治愈的必要性
        2. 公司决议不成立治愈的可行性
    (二) 公司决议不成立治愈的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论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
    第二节 研究内容
第一章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相关基础理论
    第一节 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概念剖析
        一、公司决议的内涵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概念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的独立价值
    第二节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
        二、表决程序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或章程规定
        三、其他导致公司决议不能成立的情形
    第三节 公司决议瑕疵类型辨析
        一、公司决议瑕疵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界限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与无效之诉辨析
        四、未建立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原因
第二章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立法现状之比较分析
    第一节 各国或地区立法例之概述
        一、英美法系衡平法的补救
        二、二分法——以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三、三分法——以日本为代表
        四、四分法——以韩国为代表
    第二节 各国公司决议不成立立法现状之评析及启示
        一、各国立法现状综合评析
        二、各国立法例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现实状况及其展望
    第一节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Alpha 大数据分析
    第二节 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司法实践“兜底”状态
    第三节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中常见诉讼策略
        一、司法鉴定
        二、案由转化
        三、时效抗辩
第四章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司法实践完善路径
    第一节 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
        一、原告范围应有限制地推及直接利害关系人
        二、结合具体案例探讨
    第二节 结合案例探讨司法适用具体完善思路
        一、将监事会决议纳入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范围
        二、内外有别原则
        三、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第三节 避免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公司治理建议
        一、公司决议成立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
        二、会议召集通知应载明事由、议题和议案概要
        三、留存“出席数”和“表决数”证据
        四、视频会议决议生效要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9)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当事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和价值
    三、文献综述
第一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概况
    一、我国立法演进
        (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初建
        (二)“二分法”与“三分法”的争议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三、公司组织法特性的体现
        (一)公司决议的特殊性
        (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特殊性
第二章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无效之诉原告
    一、公司内部主体
        (一)公司股东
        (二)董监事
    二、公司外部主体
        (一)债权人
        (二)公司员工
        (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原告
    一、股东
        (一)股权转让是否影响股东撤销权
        (二)表决权有无、会议出席、表决、持股比例等情况是否影响股东撤销权
        (三)未通知甲股东,乙股东可以起诉吗
    二、其他主体
    三、小结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原告
    一、董事会的特殊性
        (一)权限划分
        (二)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三)监督
    二、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方式
第五章 决议瑕疵诉讼的其他当事人
    一、决议瑕疵诉讼被告
    二、决议瑕疵诉讼第三人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10)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选题意义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决议行为的一般法理
    第一节 决议行为概述
        一、私法上的决议行为概念的演进
        二、我国私法领域中的决议行为类型
        三、决议行为的法律特征
        四、决议行为的效力基础
    第二节 决议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法律行为说
        二、非法律行为说
        三、决议行为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一、比较法上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二、我国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第二章 决议行为的不成立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争
        二、决议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满足出席定足数
        三、决议行为成立的意思表示要件:满足多数决规则
    第二节 决议行为不成立的事由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而伪造决议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会议出席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者章定的通过比例
        五、逾权决议不属于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六、决议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决议行为的无效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决议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三、决议行为的特殊生效要件
    第二节 决议行为的无效事由
        一、决议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法律行为的一般无效规则对决议行为的适用性
        三、决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决议行为的可撤销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
        一、决议行为程序违法或违章
        二、决议行为内容违反章程
        三、决议行为侵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效力待定规则对决议行为的适用性
        一、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决议行为
        二、效力待定规则与决议行为
        三、决议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我国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第一节 现行法上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的立法逻辑混乱
        二、部门法中的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不完整且存在冲突
    第二节 我国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统一各种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形态
        二、明确规定决议行为的撤销事由和撤销权人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通知瑕疵的法律后果(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裁量驳回制度实证研究[D]. 程铭媛.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决议行为之成立及效力规则研究[D]. 曹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程序瑕疵下股东会决议效力研究[D]. 周浩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公司章程效力瑕疵的司法认定研究[D]. 蔡清秋. 华侨大学, 2020(01)
  • [5]公司决议效力研究[D]. 王焕然. 吉林大学, 2020(08)
  • [6]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D]. 蒋帅. 河北大学, 2020(08)
  • [7]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D]. 肖芬.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8]论我国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司法适用[D]. 钱金婷. 江苏大学, 2020(07)
  • [9]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当事人问题研究[D]. 应启晗.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D]. 徐霞晖.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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